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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行动!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不停歇

2020-04-26 00:27   来源:福州交警微发布  责任编辑:大学城频道赵海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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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以赴!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不停歇!


海峡教育报讯  近期,遵守交规的您是不是在很多地方都能看到交警蜀黍忙碌的身影?福州交警多措并举持续深化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治理,在辖区严管道路、路口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全面提升交通秩序,推进广大交通参与者知法、懂法、守法。

今天盘点了一下

电动自行车常见的几种交通违法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处以2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电动车违反信号灯通行的,处以50元罚款,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处以2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加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处以50元罚款。


除了以上常见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外,福州交警还将重点整治外卖、快递配送等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深化警媒联动机制,曝光和震慑交通违法行为,引导广大交通参与人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曝光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

在此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要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文明出行


换牌倒计时15天!

福州电动自行车换牌持续进行中!


近日福州交警支队组织四城区大队累计深入239个社区;在47个路口放置小喇叭;深入35个商场及超市,发放8类宣传单23331张。现场为市民发放换牌截止日期重要提示单,通过设置路口小喇叭,电台在线解答电动自行车换发号牌问题,大力提倡安全、文明、规范骑行,有效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换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固定换牌点


移动换牌点

上门换牌点

夜间换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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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换牌截止时限为2020年5月9日,逾期未换牌将依法公告牌证作废。请广大市民尽快通过“e福州”APP、“福州交警”APP、“福州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上进行预约办理;也可通过社区发布的上门换牌服务通知,在指定地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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