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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这笔钱提高到3700元!

2025-03-26 15:47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网站  责任编辑:付丽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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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社厅

发布通知

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

学生资助政策

明确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

提高到3700元


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

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阶段


(一)国家奖学金。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各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分两档执行,其中: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一档助学金)由每生每年4500元提高到5000元,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二档助学金)由每生每年2800元提高到3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2025年起,提高省内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省市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所需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在校生人数的10%给予支持。各高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可分档设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最高不超过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覆盖面不低于在校生30%。在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向拔尖创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向学术型研究生倾斜。


二、高中教育阶段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分两档执行,其中: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一档助学金)由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二档助学金)由每生每年17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分两档执行,其中: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及“特殊地区”生源学生资助标准(二档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修订相关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各校要及时修订本地本校奖助学金政策,统筹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充分发挥学生资助激励作用。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本次政策调整所需资金,省级及各地财政继续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共同承担,省级按照省对市县现行财力分档补助分担。各地要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要求,及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资助成效。各地各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调整内容,要在应助尽助和精准资助的基础上,完善学生资助宣传教育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励志教育,提升发展型资助育人水平,确保学校和学生应知尽知,全面助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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