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人不得招录为教职员工!

来源:新华网 | 作者: | 时间:2020-09-20

海峡教育报讯  为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近期联合发文,要求在全国建立入职查询制度,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录用,教师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继续性侵学生案件。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18日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些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表现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瘾性、重犯率高等特点。“对于此类犯罪,单靠日常教育和事后惩处难以实现预防目的。只有限制其接触未成年人,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他说。


这份《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以下情况应当进行查询:一是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二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此外,由于高校的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因此意见规定,对高校教职员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基于行为性质和防范重点,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据了解,近年来,浙江、上海、重庆、广东、贵州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及入职查询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随着各地工作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查询范围、方式不规范、不统一,相关的违法犯罪信息库多数只包含本地办理的案件,信息数量少,查询不到涉案人在外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在当前人员大量流动异地就业的情况下,很难有效发挥预防作用。”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后,能够在全国统一规范地适用该制度。尤其是依托公安部建设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漏查等问题。


据悉,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在经过一定实践完善后,三部门还将推动逐步适用于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同时扩大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全面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