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重申规范普通中学招生10举措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9-04-25

    为确保2019年泉州市普通中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日前,泉州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重申规范我市普通中学招生行为的通知》,明确普通中学招生必须严格按照以下“10项举措"进行!

    ▼▼▼

    1.所有公、民办初中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得采取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2.所有公、民办初中学校不得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3.公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10天内,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4.民办普通高中要按规定程序实施自主招生,不得重复录取已被公、民办高中学校网上录取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也不得重复录取已被公、民办高中学校网上录取的学生)。

    5.学校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混合招生;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6.学校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招生结束后,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7.学校不得招收借(寄)读生,不得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未在我市参加中考的高一新生。

    8.学校不得违规乱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9.对于在招生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10.对于学校因违规招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被教育部列为督办事项并经核实的,属于公办学校的,将对校长进行问责,并取消学校及校级领导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属于民办学校的,将在年检时定为不合格,并暂停其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