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分类扶持各学龄阶段民办教育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9-04-23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 兴办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实行民办教育分类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教育,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发展教育、促进创新、改善民生、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点击下图阅读实施意见全文:

    民办学前教育方面

    1、调整收费政策。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允许根据办园不同等级收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标准可以提高至当地同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

    2、允许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举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对已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如当地公办园学额达到50%以上,可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但应做好准入资质审核和动态监管。

    3.允许利用闲置场所举办民办幼儿园。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办学。当地普惠性幼儿园如未达到85%以上,应优先安排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民办义务教育方面

    1.调整收费政策。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住宿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部门根据其办学成本进行审批。

    2.鼓励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位。在学位紧张的地方,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作为公办学校学位的有效补充。

    3.创新办学模式。支持优质公办学校参与、联合民办学校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支持国有资本依法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在不改变薄弱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允许各级政府将公办闲置校舍交由优质教育品牌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并可以给予低租金优惠。

    4.允许利用闲置场所举办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要招收对象的低收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办学。

    民办普通高中教育方面

    1.调整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部门根据其办学成本进行审批。

    2.重点引进优质普通高中。鼓励引进非营利性优质民办品牌高中项目。对当年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优质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项目,办学一年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学校1%、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财政承担。支持国有资本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依法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方面

    1.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2.引进优质职业学校。鼓励引进非营利性优质民办职业学校项目。

    民办高等教育方面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高等教育。

    2.提升民办高校办学质量。

    民办特殊教育方面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鼓励县(市)区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购买特殊教育“送教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