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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五部门联合发文严管教培市场

2019-10-24 20:27:13 作者:罗菊熙 来源:海峡教育报  责任编辑:大学城频道赵海霞   我来说两句

记者刚刚从市教育局获悉,近日,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通知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基本条件、举办者、名称、章程、办学投入、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师资队伍、培训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试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等其他培训机构除外)。


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 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 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 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 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 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 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机构名称


▲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新设立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原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


▲ 本标准实施前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 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 培训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业务范围等;


▲ 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资金管理等;


▲ 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


▲ 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 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 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 培训业务的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以及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 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 章程修改的程序;


▲ 其他应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


办学投入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要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办在学历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不得使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作为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 面积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


▲ 设施设备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教室采光照明、课桌椅、电子产品配备等应符合用眼卫生标准。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同时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 安全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校外培训场所必须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中提出的《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组织机构


▲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 决策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执行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 监督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 法定代表人与校长(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校外培训机构应聘任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 主要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且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制度:


▲ 行政管理制度


▲ 教学管理制度


▲ 安全管理制度


▲ 员工管理制度


▲ 学生(学员)管理制度


▲ 档案管理制度


▲ 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 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 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 信息公开制度


师资队伍


▲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地点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 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 校外培训机构与境外开展教学交流、聘用境外教师,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内容


▲ 校外培训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培训。


▲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自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省市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规范,命名格式为“学段+年级+学科”培训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 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必须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使用境外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管理和运行


▲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各县(市)区可结合地方实际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审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再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再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等证件的正本(分支机构批文),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和教师信息(照片、姓名、任教学科、教师资格证号)等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强行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各地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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